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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额的10%-30%给予奖励。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迸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4、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所得税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属生产性企业的予以免征。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资本再投资,经菅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 7、外商投资项目,只要属于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我国《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投资项目,只要符合我国《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我国《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实行全额保税,产品全部出口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不能出口的部分,予以补税核销。加工货物出口后,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9、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0、内资生产性企业,视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1、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创造税收高的项目,将从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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